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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Taipei Yixian Elementary School

逸仙公告

轉知有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疑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或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經調查屬實,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終止聘約前,是否準用教師法第22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8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0061373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函以,聘任辦法103818日修正發布之第11條第2項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停聘,準用10318日修正公布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嗣109628日修正發布之第12條,係參酌教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並考量代理、代課教師之聘期最長為1年訂定,就聘約存續期間內之暫時停止聘約定有明文規範。併參酌司法實務見解、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及教育部10210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號函意旨,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倘涉有聘任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且經調查屬實者,即屬對學生身心安全或受教權益具有危害之事項,倘於報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終止聘約前仍令其繼續執行教學職務,恐有損學生受教權益及校園安全之虞;是以,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於處理相關案件時,於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終止聘約前,仍應依聘任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亦即,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倘有第6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或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情形,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聘;上開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超過聘約有效期間。

三、檢附國教署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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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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