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Taipei Yixian Elementary School

逸仙公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各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相關規定,並請貴機關(校)依規定辦理首長差假報局核定事宜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71日起生效,為避免貴機關(校)適用服務法人員因不諳規定而有觸法之可能,本局前於115527日以北市教人字第1153066545號函(計達)重申適用服務法人員赴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相關規定在案。

二、復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第5點及第6點規定略以,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等適用服務法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校長則應送本局辦理;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返臺通報表送服務學校處理,校長則請送本局辦理;至各機關首長或其他適用服務法規定人員,如屬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及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則應依上開作業規範內所定不同期限及核辦權責辦理,併此敘明。

三、茲近期接獲部分學校校長請假單報送本局時,因人工交換費時或需補件等情事,致逾前開規定期限,考量逾期報送前開表件亦屬首揭懲處原則所定違規態樣,為保障人員權益,請貴機關(校)陳報首長假單時應儘早作業,以符規定。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8-25|

{{ $t('FEZ005')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