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5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5001609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行政院102年10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50460號函略以,為因應全球氣候暖化日益嚴重,高溫發生頻率日益增加,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及公務人員安全及
衛生防護辦法(現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3條等規定,並視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訂定熱危害防護措施與標準作業程序。
三、復查本府業於103年1月9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戶外高溫作業防護標準作業規定」,並請各機關(構)學校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例如辦理勤前教育及預防熱危害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宜採取團隊作業以互相照應,或對於發生熱疾病之員工採行緊急處置,以保障同仁執行職務之安全。(本府103年1月9日府授人考字第10232392000號函、
111年7月22日府授人考字第1113006505號函、本府人事處113年7月4日北市人考字第1133006377號函及本府114年7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43006708號函計達)
四、另查安衛辦法第9、13條、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均已明定各機關對於人員於高溫環境作業時,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如
於高溫工作場所設置降溫措施、提供人員防護設備、陰涼之休息場所及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機制等。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發生危害之虞時,各機關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
止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
五、是以,當室外溫度已達發生熱危害之虞時(參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熱指數對照表第4級以上),各機關應就工作時間、工作方式予以適當調整,並依前開規定落實
公務人員熱危害防護。另為應氣候變遷衝擊影響日益顯著,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已於官方網站建置「抗高溫調適專區」(https://www.cca.gov.tw/affairs/adaptationand-
resilience/heat-resilience/25354.html),供各機關參考。
六、另檢附「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戶外高溫作業防護標準作業規定」及相關宣導海報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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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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