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依據保訓會115年4月17日公護字第115906006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規定,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者,其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為明確規範上開審議小組之審認與裁處原則、審議程序及組成等事項,該會爰於115年1月9日訂定旨揭作業要點(本府114年12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161229號函計達)。
三、又為裁處保障法第19條之1第2項、第3項及第6項之罰鍰案件,保訓會另訂有保障法第19條之1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明定該會得審酌情節輕重、改善程度及其後果等情況,在法定上下限內,予以適當裁處(本府114年12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161238號函計達);為確保上開情節輕重之認定及裁處罰鍰金額之判斷,符合裁處基準之一致性及公正性,該會爰於旨揭作業要點增訂第12點,規定是類罰鍰案件準用前開審議小組辦理審議機制。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24|
{{ $t('FEZ005')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