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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Taipei Yixian Elementary School

逸仙公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修正「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依據保訓會115417日公護字第115906006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規定,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者,其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為明確規範上開審議小組之審認與裁處原則、審議程序及組成等事項,該會爰於11519日訂定旨揭作業要點(本府11412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161229號函計達)。

三、又為裁處保障法第19條之12項、第3項及第6項之罰鍰案件,保訓會另訂有保障法第19條之1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明定該會得審酌情節輕重、改善程度及其後果等情況,在法定上下限內,予以適當裁處(本府11412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161238號函計達);為確保上開情節輕重之認定及裁處罰鍰金額之判斷,符合裁處基準之一致性及公正性,該會爰於旨揭作業要點增訂第12點,規定是類罰鍰案件準用前開審議小組辦理審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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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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