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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Taipei Yixian Elementary School

逸仙公告

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以下簡稱懲處標準表),並自即(3/30)日起生效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為杜絕酒後駕車之違法行為,維護政府形象,並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本府前於109612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90122838號函修正旨揭懲處標準表。

二、因應銓敘部11411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中第12條第4項第6款已增訂公務人員有具體事證,足認有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者,應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本府爰配合修正旨揭懲處標準表,俾符法制。

三、檢送修正後之懲處標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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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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